本帖最后由 张衍波 于 2015-3-14 15:39 编辑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特性。
无线电频谱是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说它是一种自然资源,是由于它具有一般资源的共同特性,像土地、水、矿山、森林一样是国家所有的。但从国际范围来说,它又属于人类共有的、人类共享的。此外,它还具有一般自然资源所没有的如下特性:
(1)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有限的。包括红外线、可见光、X射线在内的电磁波的频谱是相当宽的,而无线电通信使用的频谱资源,最底可为3KHz,最高达3000GHz。更高的电磁频谱当然不是以3000GHz为限的,使用3000GHz以上电磁频谱的电信系统也在研究探索之中,但它最大不能超过可见光的范围。由于受到技术上和可提供能够操作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方面的限制,ITU当前只划分了9KHz~400GHz范围,而且目前实用的较高的频段只是在几十GHz。根据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像大家所熟知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俗称大哥大)一般只能工作在3GHz以下,现主要工作在800MHz、900MHz/1800MHz。另外,尽管人们可以通过频率、时间、空间这三维相互关联的要素进行频率的多次复用指配来提高频率利用率,但就某一频率或频段而言,在一定的区域、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条件下之下,它又是有限的。
(2) 无线电频谱可以被利用但不会被消耗掉,是一种非消耗的资源。它不同于土地、水、矿山、森林等可以再生或非再生的资源,如果得不到充分利用,则是一种资源浪费,而若使用不当也是一中资源浪费,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3) 无线电波有固有的传播特性,它不受行政区域、国家边界的限制。因此,任何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甚至个人都不能随意地使用,否则会造成相互干扰而不能确保正常通信。
(4) 无线电频谱资源极易受到污染。它最容易受到人为噪声和自然噪声的干扰,使之无法正常操作和准确而有效地传输各类信息。
鉴于上述原因,为了加强对无线电频谱这种宝贵资源的、有限的自然资源管理和有效地利用,从便于无线电频谱的规划、管理以及设备的研制生产和使用出发,通常对无线电频谱按业务进行频段和频率的划分、分配和指配。按规定把某一频段供某一种或多种地面或空间业务在规定条件下使用,称为“频率划分”。为此,国际电联(ITU)专门制定了国际《无线电规则》,实际上这是一个各个国家都要遵守的国际上通用的无线电法规,各个国家也都据以制定了自己国家的无线电法或相关的详细管理规定,同时为各类无线电业务划分了频率或频段。ITU还专门建立了国际频率划分表,把世界划分为三个区域,第一区域包括欧洲、非洲和部分亚洲国家,第二区包括南、北美洲,第三区包括大部分亚洲国家和大洋洲。我国为第三区。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业务基本上分为两大类。即无线电通信业务和射电天文业务。无线电通信业务又可分为地面业务及空间业务、航空和水上安全业务等总共为37种业务。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为各类无线电业务划分了频率或频段,例如我国把279~281MHz划分给移动业务,用于开放全国联网无线寻呼业务等。我国的频率划分表是1983年制定的,随着无线电事业的发展,这些年来频率的划分和使用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现正在积极组织修订。
把某一频段批准给一个国家或多个国家、地区或部门在规定条件下使用,称为“频率分配”。我国的频率分配是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进行的,例如把87~108MHz频段分配给广播部门开发FM广播业务在全国各地统一规划和使用等。
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审批权限批准某单位或个人的某一电台在规定的条件下操作使用某一无线电频率,称为“频率指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理》的规定,用户设置各类无线电台必须在领取电台执照后才能进行合法的操作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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