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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天,广东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巡视员赵康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意见》提出,对全省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新设民办学校,应明确按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分类审批和登记。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选择非营利性管理。”赵康表示,对于现有民办学校(捐资办学的除外),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应根据出资者申请,综合考虑2017年8月3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继续办学时间长短等因素,按“一校一策”原则对出资者进行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具体补偿或奖励办法由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另行制订。
《意见》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意见》提出统筹财政、用地、税收、收费等领域的政策,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采取差别化扶持,使其各得其所。
赵康解释,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发放教师津贴、教师养老三方分担机制、鼓励向民办学校捐赠等,只适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租或转让闲置国有资产、政府购买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非营利性学校。
《意见》指出,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其余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同时,《意见》提出,推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党组织党的工作全覆盖,逐步从教育行政部门、公办学校选派党务经验丰富的在职干部担任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
“在这一点上,要从民办高校先行先试,率先进行探索。”赵康表示,现在民办高校的党组织书记一般是教育行政部门、公办学校的退休干部,接下来要进一步加强,选派党务经验丰富的在职干部到民办学校开展工作。目前,广东省民办中学、民办高校的党组织建设比较完备,未来将重点在幼儿园覆盖。
同时,学校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结构及制度,党组织负责人要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党组织负责人。